(1)不得使用极限方位限制器泊车;
(2)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;
(3)吊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;
(4)江门吊车出租工作时不得进行查看和维修;
(5)所吊重物挨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,吊运前应查看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;
(6)无下降极限方位限制器的吊车,吊钩在最低工作方位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有必要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;
(7)吊车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、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,与输电线的最小间隔不该小于下表的规定。与输电线的最小间隔输电线路电压V(kV)<1 1--35 ≥60最小间隔(m) 1.5 3 0.01(V-50)+3;
(8)活动式吊车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坦停机场所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(9)对无反接制动功能的吊车,除特别紧急情况外,不得使用打反车进行制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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